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大政字〔2022〕113 号
校属各单位:
《湖南工业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2022年10月21日
湖南工业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践教学包括独立设课实验、课内实验以及各类实训、实习等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单列)。
第三条 要深化实践教学内容改革,及时更新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探索性实验项目(以下简称“三性”实验)的开发和应用,不断优化和完善层次化实践教学体系。
第四条 要推进实践教学方法改革,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教学模式,推广基于问题、项目、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五条 要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实践教学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实践教学秩序。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践教学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教务处、各学院应重视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总结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1.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建设实践教学资源,组织修订实践教学大纲等实践教学基本文件;
2.下达实践教学任务,检查、督促各学院完成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规范实践教学管理;
3.组织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实践教学情况;
4.协调各学院、各单位,解决影响实践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学院职责:
1.安排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实践教学场所和指导教师,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
2.组织日常教学纪律和教学质量检查,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优化实践教学体系,修订实践课程教学大纲,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探索实践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践教学文件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文件是规范、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日历、实践课程安排表、实践指导书、实验室工作记录等。
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实践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实践课必须有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课程实践教学应达到的教学目的;学生应掌握的实践技术及基本技能;实践项目和实践内容,学时分配等;采用的实践教材(讲义)或实践指导书;确定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得到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实验项目管理制,实验项目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必修类项目主要由该课程的基础实验项目组成,选修类项目主要由“三性”实验项目组成,选修类项目应有一定的富余供学生选择。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教师应积极推进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降低演示性、验证性实验比例,提高“三性”实验项目比例。各学院有“三性”实验的课程应占实验课程的80%以上;实验课程所开设的“三性”实验项目数应占该实验课程实验项目数的30%以上。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开课学院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编写(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数据处理和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还应包括对学生需完成工作的相关要求,如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和分析实验结果等。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运行
1.学校教务处在落实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同时向各学院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学院及相关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课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2.各学院应在各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在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中安排好实验课程,排课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分组或开放选课。实验课表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在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秩序。
3.各学院在组织实验教学时应根据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合理安排实验批次;根据实验类型确定分组人数,保证有配置合理、数量充足的设备台(套)数供学生实验使用,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4.各学院要努力创造条件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开放性教学,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实验考核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主要从学生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操作考试等方面综合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该课程的总成绩中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计入实验成绩。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课表、新开实验试做记录、学生考勤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表、学年实验课开出记录、实验教学质量分析以及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反馈、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第五章 实习(实训)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必须把实习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健全实习教学体系、规范实习安排、加强条件保障和组织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认知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1.认知实习: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感受职业特点、工作内容,形成对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明确专业学习方向的活动。
2.课程实习:结合课程教学需要,以拓展和综合某门课程教学内容为目的的教学活动,如金工实训、电子电工实训、计算机实习等。
3.生产实习:一般在专业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的一定岗位或工序上进行实习,把相关课程专业知识同生产、管理、设计、科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4.毕业实习:一般在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结合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有针对性到相关对口企事业单位,收集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在生产、管理和科研实践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验证所学知识,为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5.课程设计: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本课程及相关课程的基本知识,完成某一设计任务,主要培养学生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课程的理论知识。学生应完成相应的设计报告(或设计说明书)。
6.学年论文:要求学生在本专业阶段性的课程结束后进行的阶段性综合训练。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学会结合实际中的具体对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培养学生初步掌握撰写学术论文的方法,为毕业论文的撰写奠定基础。学生应完成相应的论文一篇。
第二十条 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分专业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与学时安排、实习考核方式等。结合实习单位条件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日程安排和实习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提前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学院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等形式组织安排各类实习,原则上以统一组织、集中实习为主,30人及以下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30人以上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第二十三条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院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的实习活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含实习单位书面接收函、实习岗位与实习内容、校外单位指导教师材料、实习安全承诺书等),经核准后方可进行。学院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并加强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实习前应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坚持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相统一,注重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增强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2.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制订实习实施计划。
3.指导教师对学生思想、业务、安全等全面负责,要认真组织实习,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日志、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4.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岗,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实习学生要求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特别是实习现场规章、保密及安全制度。
2.实习期间,学生应服从双方指导教师的管理,不得从事与实习任务无关的活动。实习期间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3.学生必须按实习教学计划规定,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和指导,参加各项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实习内容,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
4.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学院制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习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如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实习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应客观反映学生对实习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并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
2.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所需实习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实习总结与资料归档
1.学院应对年度实习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着重从课程建设、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实习质量与成效等方面开展考评工作,分析问题与不足,及时优化改进,并形成书面总结报教务处。
2.实习资料保存按照学校教学类文件材料归档的相关规定执行。归档内容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学生实习成绩、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经费决算表、实习基地协议和实习协议等。
第六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团和各教学单位应不定期组织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断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人要掌握本学院实践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践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和改进。
第七章 实践教学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分实验费、实习费两类。实验费是用于独立设课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所需的费用;实习费是用于学生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经费支出范围
1.实验费的支出范围:购置实验教学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元器件、低值易耗品等;支付实验教学所需的相关费用。
2.实习费的使用范围:支付实习期间发生的耗材费、交通费、住宿费、实习资料费、实习基地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经费使用规定
1.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包干”的政策,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具体使用规定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实习经费管理的通知》(湖工大教字〔2021〕5号)执行。
2.教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使用经费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专科生实践教学参照本办法执行,师范生教育实践按《湖南工业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细则》(湖工大教字〔2020〕6 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工业大学学年论文教学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5〕117号)、《湖南工业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5〕118号)、《湖南工业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5]123号)、《湖南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7〕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工业大学实践教学环节经费标准
一、集中实习经费标准
1、认识实习:市内40元/人/周;市外80元/人/周
2、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本科)市内50元/人/周;市外100元/人/周;
(专科)市内40元/人/周;市外80元/人/周;
3、师范类教育实习:80元/人/周;
师范类教育见习和研习:市内40元/人 /周,市外80元/人/周;
4、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本科)理工科200元/人;文科150元/人;
(专科)理工科160元/人;文科120元/人
5、艺术类专业:实行包干制,(本科)1400元/人/4年
(专科)1000元/人/3年
二、分散实习经费标准
分散实习,补助交通费10元/人/周。
三、说明
1、集中实习每个班不超过2名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包括在经费标准之内。
3、所有的校内实习经费按照分散实习的经费标准拨给。
4、金工实训、电工电子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所需材料在学院耗材计划中支出,不再报销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