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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6-22      发布人: lbq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教学及教学管理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研究态度。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其它部门的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或受项目下达部门委托组织或协助组织进行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工作;

   2、负责组织学校教改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负责制订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规划及实施计划、学校教改项目申报指南、教改项目经费预算并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负责组织学校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评优与推广工作;

   3、负责管理学校教改立项项目或由其它渠道下达给学校的教改项目经费使用。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改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1、指导制定教学改革研究的发展规划、项目指南及确立重点研究方向;

   2、审查并确认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的评审结果;

   3、参与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4、负责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六条 各院(部、中心)分管教学领导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和湖南省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学校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尤其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骨干教师,同时鼓励和倡导教学团队申报。

   2、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组织和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申请人担任组长。

   3、未按期完成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请新项目。其原主持的项目按规定延期后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将取消经费资助,其主持人在三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4、申报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学校教学工作实际,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能够通过联合攻关形成集成优势,取得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教改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5、鼓励项目主持人吸收本科学生参加项目研究。有学生参加研究的项目,在评审立项中优先。

第九条 学校教改项目立项的一般程序:

   1、高等教育研究所下达立项通知并公布教改项目课题指南;

   2、项目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填写课题申报书;

   3、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学校评审;

   4、高等教育研究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组织专家(一般为711)进行评审;

   5、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专家评审项目的主要原则:

   1、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正确,思路和目标明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3、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长期研究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可适当延长;

   4、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及实践工作;

   5、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各学院(部、中心)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1、申请人应报送填写完备的《项目申请表》电子稿和打印稿(一式三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项目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接受中期检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审按立项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中期检查前,项目主持人应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撰写研究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上同期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报高等教育研究所,省级和国家级项目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填写《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并做好结题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项目申报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国家级教改项目结题要求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或普通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省级教改项目结题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或者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核心刊物的规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为准);校级教改重点项目结题要求公开发表1篇论文并附研究报告,一般项目要求公开发表论文1篇。

   3、国家级、省级、校级重点项目应申报评奖,如申报获奖,可视为满足结题条件。

   4、提交《湖南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打印成文),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及预决算情况);

项目研究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

⑶项目的主要特色及创新点;

⑷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⑸学生参与教改情况。

   5、提交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研究论文、光盘、录像等)。

6、提交项目成果在教学中推广应用的综述报告。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结题验收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实施,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结题鉴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对项目成果丰富、验收为优秀的教改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项目将推荐参加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并将予以滚动支持,滚动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成果的推广应用或再提升。优秀项目的负责人在申报学校项目时,不受第八条第三款限制。

对于有特色和推广价值的教改项目,高等教育研究所将报请学校批准组织教学改革试点班、教改示范班、教学课件演示等活动,使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成果真正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六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将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组成员提出的教学研究(含课程、教材)等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学校每2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对研究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其中,对于已立项而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经费;已立项而未获得经费资助的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给予不低于5千元的配套经费。校级研究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配套经费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报销须经高等教育研究所核准。研究经费主要划分为业务费、差旅费、资料费等项目,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规划使用,超支不补。研究经费只适用于下列开支范围: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其中复印、打印费用不得超过经费的10%

   2、会务费和差旅费:参加相关会议的会务费和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差旅费,该类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

   3、办公耗材费、调研费;

   4、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申报奖项及管理费等;

   5、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可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劳务费的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和高等教育研究所协商提出方案,分管校领导审定,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并按年度进行经费结转。

项目结余经费及放弃、中止、撤销的项目经费归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的鉴定、申报奖项费用应在项目经费中筹措,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经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拨付:校内一般项目,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时拨给全部经费;校内重点项目和国家、湖南省教学改革项目的配套经费,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下达时拨付总经费(配套费用)的一半,其余部分在中期检查结束通过后拨付。跨年度的项目,按年度拨付。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经费自经费下达之日起开始使用。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处和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已立项的项目应立即着手开展研究工作,经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经费使用:

   1、需要修改、变更项目研究内容的;

   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未能按年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

   4、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5、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 教改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高等教育研究所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二十七条 2008年起,各级教改项目的立项申报及管理统一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工业大学

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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