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通字〔2025〕5号
关于课程考核监考及巡考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教学单位:
为贯彻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课程考核秩序,进一步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及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3 号)、《关于加强教育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552 号)、《湖南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湖工大教字〔2024〕22 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的义务,行政人员有巡考的义务;监考任务视同教学任务,巡考任务视同工作任务。学校规定校级层面考试每位教职员工监巡考基本次数,学院规定院级层面考试每位教职员工监巡考基本次数。
二、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课程考试,将不再由学校发放考试考务等专项考试费用。
三、行政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参加院级层面课程监巡考或教师参加非本人授课课程监考的,各学院可在年底绩效工资分配中统筹考虑。
四、确因组考工作需要,安排在非工作日的校级统考的考务、巡考工作人员,且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可以发放一定的劳务报酬。
五、经费来源于校外的社会考试,实行以考养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考试考务等劳务费用。
六、上级部门有关非职务性质考试劳务费发放管理规定有变化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学院严格对照通知内容,积极落实有关监考及巡考的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学校各项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湖南工业大学教务处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