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政字 [2007]108号
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保障教学秩序,预防发生各种教学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三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较大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三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可由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院(系、部)、教师、学生及相关部门向学校教务处和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报告。
第三条 教学事故应由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为主查清事故有关情况后,填写《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单位代替。
第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组建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负责人1人、法律专家1人、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1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人、事故受害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类型和等级进行认定,并对较大和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核定,必要时提交校务会讨论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教务处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工业大学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第七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主管校长对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工业大学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务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校长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工业大学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务及评优、评先的资格;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认识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可缓聘、调离原岗位或解聘。
第九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由学校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条 教务处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处理决定通报人事处,作为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务会提出申诉。校务会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审意见反馈给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附件二 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三 湖南工业大学 教学事故通知书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