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政字[2007]15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工作”项目建设在我校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湖南工业大学组织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湖工大政字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学校的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和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等六个方面建设内容。根据我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申报前五个方面的规划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学校予以配套支持。项目资金管理按《湖南工业大学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质量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
二级学院(系、部)成立相应的“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与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教务处、高教所、规划处、校办、财务处、设备处、评估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质量工程”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并实现预期目标。
(3) 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 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5)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外联络,项目跟踪。
第八条 “质量工程”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的职责是:
(1) 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2)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 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4) 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 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由项目承担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十条 根据《湖南工业大学组织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湖工大教字[2007] 号)文件精神,我校将配合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启动相应的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同时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2007~2010年期间将启动以下“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1) 特色专业建设;
(2) 精品课程建设;
(3) 教材建设;
(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5)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点建设;
(6)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
(7) 教学团队建设;
(8) 双语课程建设。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根据学校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进行项目申报。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1) 教务处代表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2) 各院(系、部)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3) 高教所代表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4)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 项目进展情况;
(2) 资金的使用情况;
(3) 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 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 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总结;
(3) 项目管理情况;
(4) 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南工业大学
二00七年十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