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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31      发布人: jwc

湖南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湖工大教字〔2015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在学校办学思想指导下对人才培养的总体构想,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毕业标准、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总体安排以及与之配套的教学基本文件等,是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实施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四年修订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制(修)订、实施。

第三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制订,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各学院依据学校下发的原则意见和实施细则,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国内外知名学者、行业专家、校内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参照国内外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认真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定稿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应组织编写与之相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实习)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新生按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执行,老生按原培养方案执行。新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参照最近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并执行。辅修专业学生和辅修学位学生按相应辅修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根据专业要求与课程特点,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商议课程归口。教学任务原则上根据课程归口下达,任何学院都不得强行要求或拒绝承担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教学执行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每学期第七周前,各学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实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并及时送达教务处,教务处以此作为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的依据;

2.每学期第八周前,教务处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按课程归口和教学业务范围下发到有关学院,学院应及时下达并落实任课教师,编制教学执行计划;

3.每学期第十五周前,各学院将教学信息齐全的教学执行计划送达教务处。编制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做到周学时相对均匀,使学生的学习负担适度、合理;

4.教务处排课前应认真核查各学院的教学执行计划,确保其准确、合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性。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微调,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应严格按照相关手续审批,坚决杜绝因人设课、随意调整。

第十条 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等平台课程的调整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2.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应经学院论证后,填写《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经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由教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3.凡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须填写《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经课程开设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相关学院盖章,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4.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由有关教学单位在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六周前提出申请并填写《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过程、教学文件、变更与修改等方面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各人才培养方案档案材料的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过程材料;

2.人才培养方案;

3.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4.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5.各类教学基本文件;

6.其他有关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湖工大教字 [200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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