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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1      发布人: jwc

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工大教字〔201512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实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2011]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6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学校整体办学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包括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共享、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等五个方面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 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专项安排,学校以奖励的形式予以资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本科教学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发展规划处、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2)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资金到位并实现预期目标;

(3) 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4) 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本科教学工程”相关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6) 对外联络,项目跟踪。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教务处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切实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组织本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督促检查并提出意见,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3)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监管建设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5)每年12月底,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的职责是:

(1) 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规划;

(2)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 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4) 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成效;

(5) 宣传、展示项目成果,促进项目成果应用。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和项目主持人。如确需调整,须由项目承担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由学校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学院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学院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4)学校审定立项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按年度和项目完成期组织不定期、中期和年度检查,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规划安排及要求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资金的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5)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对于省、部级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安排专项资金,启动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项目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关责任。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学校财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主持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 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不超过10%);

(2) 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不超过20%);

(3) 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支出;

(4) 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

(5) 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不超过20%);

(6) 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备设备的采购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7) 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应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和调研差旅等,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综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政字[2007]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各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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