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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1      发布人: jwc

湖南工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湖工大教字〔20161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设置、调整、重点建设与综合改革等。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明确专业定位、办学思想及建设目标,着力充实内涵,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国家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科技进步和社会建设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颁布)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从严控制,形成合理的、具有一定特色优势的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校专业总数控制在70个左右,原则上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数不超过2个。

第六条 专业设置实行淘汰机制。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价,凡社会需求量少、教育质量达不到学校要求,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建立专业淘汰机制,相关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两年内不能申报新专业。

第七条 学院设置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60人,特殊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

2.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3.具备该专业必需的教学场地、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4.学院调整专业及方向,应同样具备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八条 申报新(调整)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每年进行一次,学校组织申报新专业。新专业的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学院提交申报新专业报告。申报新专业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新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2)拟设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基本情况表、教学设备情况一览表、专业图书资料一览表;

3)新专业建设规划;

4)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申报专业的条件要求等情况,对拟申报新专业进行审议;

3.学院将申报新专业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4.学校组织评审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或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九条 专业建设重在充实内涵,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应常抓不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校办学效益。

第十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专业综合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等。

第十一条 学校对开办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与优势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增加建设经费用于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十二条 新设专业应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学校组织新专业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培养目标的新专业将暂停招生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新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和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新专业将停止招生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申报,申报与审定程序为:

1.学院申报;

2.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3.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进行中期检查,提出建设和整改意见,并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建设期满,学校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校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授予“湖南工业大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标牌,并推荐申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申报。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资格。

第四章 专业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按科学性、客观性、简易性和普遍性的原则开展专业综合评价,推动受评专业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专业教育质量,促使专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十八条 按照湖南省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通用性指标体系,结合我校专业教育教学实际,形成既符合通用性评价要求又体现本专业特点的评价内容及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采取网络评价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综合评价。各学院将参评的专业相关数据和材料,统一上传至专业信息填报系统。学校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借助本科专业综合评价系统,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通用性与专业性结合、体现专业差异的方式,逐项完成直接计算、间接计算、定性评价赋分后,统计出各专业的网络评价结果。结合现场考察,确定各专业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表彰与奖励。专业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评估和学校对二级学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资助与管理

1.经费资助标准

1)新专业建设经费4万元/专业。

2)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经费8万元/专业。

2.经费管理

1)本条所述的专业建设经费是指除条件建设、师资引进等之外的软环境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包括:

新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调研、专业图书资料、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教学基本文档建设、教师岗位培训、专业检查、评估等。新专业建设启动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计算机、摄影(相)机与办公家具等仪器设备。

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经费用于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在线课程建设、教研教改等。

2)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规划应包括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处核报。

专业建设经费中期检查前使用比例不得超过50%,验收前不得超过80%,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以学院为基础,学校统筹。专业建设是各学院一项重要的职责与任务,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包括现设专业建设规划、拟设专业筹建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的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与措施,;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教务处组织申报,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院长确定,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建设改革项目的申报、检查与验收;组织专业评估与认证;提出新专业的申报、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与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实情,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湖工大教字[2008]5)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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