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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教字[2008]8号 湖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2-25      发布人:

湖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

湖工大教字[2008]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应当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中心,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现代化装备水平,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准备好实验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和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制订实验卡片,合理安排人员和实验课时,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为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供实验条件,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尽可能增加开放时间,满足全校师生的实验要求,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实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分管副校长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验教学工作和教学实验室规划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由科技处负责。学院(部)安排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学院(部)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 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管理实验室建设经费,评估实验室投资效益;

4)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升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为主的两级机构三级管理体制。

1 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建立的各类公共性质的教学中心、研究中心等,为校级实验室,独立建制或挂靠学院(部)委托管理;

2 教学实验室,包括基础实验室和专业综合实验室,为院(部)级实验室,隶属学院(部),由学院(部)直接管理;

3 其他实验室隶属学科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名,报分管校长批准,人事处发文确认。国家或市、部委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还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

5 有科学规范和完善齐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硬件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建设好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除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外,要鼓励科研、捐赠、基金等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湖南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湖南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验室按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2 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 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5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 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 努力掌握与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 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 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 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 做好实验室的资产、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科学研究涉及国家机密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的《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湖南工业大学《关于调整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和劳保待遇。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工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附件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三:湖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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