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学管理 >

湖工大教字[2008]11号 湖南工业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02-08      发布人:

湖南工业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大教字[20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由学生参加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原则

第二条 湖南工业大学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由学校或学校授权院(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三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第四条 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长株潭地区,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第五条 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六条 新建的实习基地,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三章 建立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实习教学基地应能满足我校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接受我校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并为实习提供场地和相应的指导人员。

第八条 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经费问题按照校企共建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 实习基地要能够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合作关系紧密,有利于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第四章 实习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类型有:

1、由学校与大型厂矿、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学、研)综合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2、学校或学院(部)与国家、省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多专业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3、普通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适用一个或几个专业)。

第五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2、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3、学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2、对我校实习学生有关收费给予优惠。

3、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 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专业应用能力的提高,能够满足实习基地的要求,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并挂牌成立。

第十五条 建立实习基地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销,应经合作双方同意。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一旦确立,所属学院(部)应立即着手与基地商定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成立后,所属学院(部)应每年对于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由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学院(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部)教学评估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条 实习教学基地共建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习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教学基地、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习教学基地可挂湖南工业大学××××实习基地铭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方协商确定。

第八章 实习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教务处应会同有关学院(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习教学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

00八年二月

版权所有@湖南工业大学教务处(jwc.hut.edu.cn) @2022 Copyright by HUT and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88号湖南工业大学崇德楼129室 邮政编码:4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