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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教字 [2007]22号 湖南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28      发布人:

湖南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湖工大教字 [2007]22

一、总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认真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核心和关键。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由学校教务处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细则,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各院(系、部)依据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细则,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结构进行初审,并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各院(系、部)根据审议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后,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含课程名称、性质、类型、学时和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教学环节安排等);教学进程总体安排(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下发后,须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性。经审定下发的人才培养方案所列各门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禁止因人设课。

第七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允许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修订工作必须在教务处的统一组织下,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有关要求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三~四年全面修订一次。新生的培养按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执行,老生原则上按原培养方案执行。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任何院(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院(系、部)归口承担,由教务处负责划分和协调。任何院(系、部)都不得强行要求或拒绝承担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开课计划)的编制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每学期第四周前,有关院(系、部)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核实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并于第七周前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以此作为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依据。

2、每学期第八周前,教务处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按课程归口和教学业务范围下发到有关院(系、部),院(系、部)应及时下达到有关系(教研室)并落实任课教师,编制教学执行计划。

3、每学期第十二周前,各院(系、部)将教学信息齐全的教学执行计划送交教务处。编制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做到周学时相对均匀,使学生的学习负担适度、合理。

4、教务处排课前应认真核查各院(系、部)的教学执行计划,确保其准确、合理。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一条 要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凡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增开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删除或更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大类基础课程等平台课程的调整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二)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应经学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填写《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经院(系、部)分管教学的主要负责人签字,院(系、部)盖章,由教务处处长、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凡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须填写《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经课程开设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相关院(系、部)盖章,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以上调整应由有关教学单位在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四周前提出申请并填写《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五、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系、部)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及时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对本院(系、部)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学院(系、部)各人才培养方案;

2、该学院(系、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学院(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

六、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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