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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政字 [2007]109号 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23      发布人:

湖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工大政字 [2007]1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书面(必须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校的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户籍和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患有疾病(不包括国家招生规定中所指的学校或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诊断,对复查合格,符合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能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合格成绩须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初(91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第六条 每学期第一周为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时间,学生必须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所修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交有效证明,并提前向所在院(系、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注册前,应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院(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第一学期到教务处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须办理缓缴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七条 未完成报到注册者,所修课程无效,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核的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五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在修满规定学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一年毕业。本科学生四年(建筑学五年)内、专科学生三年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时,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本科学生不得超过六年(建筑学七年)、专科学生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册,并进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方为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它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关系为:≥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足50分者,其平时成绩不参与期末成绩总评,该门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

平时成绩不及格或作业(含实验)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其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期某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其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二条 采用学分绩点制考核学生学习质量。学分绩点按以下标准,根据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

(一)百分制绩点

100分为 5 个绩点,90—99分为4.0—4.9个绩点;80—89分为3.0—3.9个绩点;70—79分为2.0—2.9个绩点;60—69分为1.0—1.9个绩点;低于60分为0个绩点。

  (二)五级记分制绩点

优秀为4.5个绩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为0个绩点。

(三)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免听、免修的依据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及格)记载。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另外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课程考核不合格(含补考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次数,但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原则上学生须跟随下一年级听课)。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可以覆盖其原成绩。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和重修时间由学生根据学校安排自行选定,并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我校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体育部提出申请,由体育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并由体育部报教务处备案;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学生实际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或在其它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部)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院(系、部)主管教学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可重修。未参加正常考核且未办理缓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学生,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能参加所旷考课程的正常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凡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取消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或参加该课程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能参加者应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须参加课程毕业前补考的学生,于每年510日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者,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必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24学分以下者,由学生所在院(系、部)书面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必修课程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其中学生的不合格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在每学年开学前书面通知学生。

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军训、健康教育、辅修等课程的不及格学分不计入必修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它校的有关课程,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课程免听、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前一学期平均绩点在3个绩点以上, 在本学期第16周以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前一学期平均绩点在4个绩点以上,在本学期第16周以前可对下一学期开出的所有课程提出免听申请。学生的免听申请须经学生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生须参加其免听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前一学期平均绩点在3.5个绩点以上,可在本学期第16 周以前对下一学期开出的1—2门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对学生申请的免修课程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在2.5个绩点以上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可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习和其他单独列课的实践教学环节、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免听、免修。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对成绩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部)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适当专业。重选专业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同届学生总人数的5%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的。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学生第三学年或三年制专科学生第二学年申请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艺术和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和非体育类专业不得互转;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院(系、部)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部)和转入学校及我校同意,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部)和转入学校及我校同意,报送湖南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615—630日、1215—1230日办理;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最后一周办理;其它时间学校不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与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继续有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按照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计算方法重新计算。必修课程中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24学分(含24学分)以上者,应随下一年级就读。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校保留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原则上应于期满当年31日或91日前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由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学生复学时,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八章 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申请复学后,经复查不满足复学条件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擅自离校二周以上者;

(八)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退学决定书邮寄给学生家长。退学决定书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将其有关档案材料按规定送交有关机关。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毕业时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准予结业,学校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次年420日前可向学校书面提出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换证考核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核。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必须与下一届学生一起重作毕业设计(论文)。申请换证考核的机会只有一次,逾期不申请换证考核、不重作毕业设计(论文)或者考核、重作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换证考核补满所欠学分后,交回结业证书并由学校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学习证明书。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可向湖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的证明书;肄业证明书和学习证明书由学校负责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必修课程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施行,原《株洲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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