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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政字 [2007] 112 号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8-23      发布人: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工大政字 [2007] 1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有效制止考试违规行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以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学校对本校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本校学生参与的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行为以及参加校外的有关考试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违纪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尤其是电子设备、计算器、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时而不主动交出的;

(二)未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经监考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有关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在考场内吸烟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传递物品的;

(八)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的;

(九)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介质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十一)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因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记过处分;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抄袭他人答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的,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二)抄袭夹带材料或抄袭写在课桌面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三)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等考试介质的;

(四)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五)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六)在考试所在位置的桌面、抽屉、凳子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如笔记本、书籍、复习资料等)的;

(七)考生身体、衣物或其它私人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因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者,再出现本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再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则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较严重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试卷、答卷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三)替自己或者他人篡改试卷答案或者分数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开机状态的;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再出现第三、四、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留校察看期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确认为考试违规后,辱骂、恐吓、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

(二)组织3人或3人以上考试违纪、作弊或较严重作弊的。

第七条 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等考试违规行为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对考生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及时收集与考试违规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考试组织单位应如实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程序表》,并按照此表规定的程序及时要求考试违规情况发现者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一)》、考试违规者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二)》,并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对考试违规者进行询问,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询问表》。

第八条 考试组织单位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将所有证据材料送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查,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

拟对学生作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查批准。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校务会决定。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其他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学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学校也可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或学生家长,自邮寄之日起一个月后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校公告栏内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因考试违规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具备的条件和撤销程序按《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分程序表

附件二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一)(供发现考试违规情况的监考/巡考老师用)

附件三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说明表(二)(供考试违规考生自述用)

附件四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询问表

附件五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现场证据表

附件六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分决定送达书

湖南工业大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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